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评定办法。    

一、评奖范围    

被我校国际交流学院按照各录取批次录取的视觉传达设计本科教育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教育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教育项目、艺术设计专科教育项目和工商管理专科教育项目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已经出国者不参与评选和投票表决。    

二、评奖原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5、学习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6、在素质拓展训练、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度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前5名;7、每年所有英语课程综合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10名。    

三、国家奖学金的金额和资助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2、名额:国际交流学院每年1到2名;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奖助学金;4、学生通过努力获得国家奖学金后不得用于奢侈消费,一经发现核实后予以撤销国家奖学金资格。    

四、实施办法    

(一)每学年结束后,当年的10-11月份评选,12月到第2年1月份期间颁发。    

(二)以上评选工作在班委会的具体组织下进行,按照个人提出申请(英语或韩语)、公开演讲(英语或韩语)、民主评议、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评选。然后将结果以班级的形式上报到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统一审核,审核完毕后,在院系内部进行公开演讲(英语)竞选。    

(三)竞选成功的学生,由院系统一报送至学工部,由学校最终确定是否有资格获取国家奖学金。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学院。    

     注:汉口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是经学校和学院多次研究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