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提高学院教学质量,树立严谨、规范、务实、创新的学风,保障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以下细则。        

一、根据国家和各省招生的相关规定,被我校国际交流学院按照各录取批次录取的视觉传达设计本科教育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教育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教育项目、艺术设计专科教育项目和工商管理专科教育项目的学生的学籍统一由汉口学院招办按照《汉口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后注册学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学生的教学安排、留学申请、出国手续的办理,以及全部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校大学生参加汉口学院国际交流学院举办的校际合作项目的学生,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学生的教学、留学申请、出国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关的学生管理工作,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和原教学单位统一管理。        

三、非中国国籍的学生到我校留学,所涉及学籍的注册、办理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政策执行,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接待、教学、回国手续的办理,以及全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根据汉口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招生规定,被我校国际交流学院录取的自主招生计划外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本硕连读项目的学生经资格审查后学习资格由国际交流学院管理,本科与研究生学籍由学生赴外方留学后统一由外方注册和管理。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国内全部的教学、留学申请、出国手续的办理,以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细则如下:        

1.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国际交流学院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校者,应向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同时学生监护人提供说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且无正当事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入学。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习资格。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3.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向学院请假,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4.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或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逾期六周不报到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习机会,作自动退学处理。        

6.学生在汉口学院因成绩不合格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没有被外方院校录取,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连续超过六周者;(2)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超过六周者;(3)本人因某种特殊原因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2.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辅导员通知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休学造成的出国留学延期由学生本人负责。        

3. 学生休学申请获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注: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国际学院学生享有国家减免学费等相关政策,由国际学院自主招生计划外录取的学生不享有国家减免学费等相关政策)        

5.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欲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确实恢复正常学习能力者,经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2)保留学习资格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的要求同上。(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习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4)被取消资格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6.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学习资格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退学        

1.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书面警示或退学处理:(1)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批不合格,并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予以退学;(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3)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0节及以上者,予以退学;(4)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予以退学;(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予以退学。        

2.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审查后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主持工作院长签字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七、转专业及转学        

1. 凡被我校国际交流学院按照各录取批次录取的视觉传达设计本科教育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教育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教育项目、艺术设计专科教育项目和工商管理专科教育项目的学生,一律不允许转学和转专业。        

2. 凡被我校国际交流学院录取的自主招生计划外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本硕连读项目的学生一律不允许转学。如需转专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只限于本硕连读项目内部转专业。        

八、毕业、结业、肄业        

1.被我校国际交流学院按照各录取批次录取的视觉传达设计本科教育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教育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教育项目、艺术设计专科教育项目和工商管理专科教育项目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到国外参加外方高校的学习,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外方高校的相关要求执行。        

2.非中国国籍的学生到我校留学,纳入国家普通计划的外籍学生,完成我校学业和相关要求,学校统一发放汉口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习语言类的外籍学生,完成语言学习,考试合格后,学院给予学生颁发汉口学院语言学习班结业证明。        

3.在国际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专业学习的课程的80%(含),予以结业,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如学生要求继续修满未完成的课程和学分,本人书面申请,监护人同意,缴纳学费,学院允许学生在结业后的1到2年之内继续学习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愿意继续到国外读研,学院予以支持和配合。        

4.学满一年(含),自己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肆业证书。        

    注:汉口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经学校和学院多次研究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